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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程序法律常识  
 
         仲裁程序法律常识  
 保安人员有权搜身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很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这里 “ 或者 ” 的意思即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只能择其一种,不能同时并用,虽然《刑事诉讼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有的办案机关要求申请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双重保证的情况。
   关于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是否对同一要求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取保候审,是否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曾经专门作过研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即两者择其一。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应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同时,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能够提供保证人,但却不能提供保证金,而有的人却能提供保证金、不能提供保证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这样也会给执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带来困难。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1 条中明确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
  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对公民报案、控告和举报及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关于复议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34 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 15 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 10 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 3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检察机关经复议后仍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对此仍表示不服时如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3 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被劳动教养及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及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 21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 (1993)21 号通知第 2 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 ( 镇 ) 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 ( 镇 ) 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 ( 镇 ) 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 ( 镇 ) 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更或撤销乡 ( 镇 ) 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的内容与乡 ( 镇 ) 政府调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对待乡 ( 镇 ) 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问题。
  不知是赃物而收购,损失谁负 ?
    对购买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的买主,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2 条第 ( 六 ) 项规定: “ 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
  财产全体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第 1 款的规定,财产全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还有吗 ?
    还有两种途径:一是法院内部自身引起的再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和第 180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准确、合法,法律还规定了 “ 审判监督程序 ” ,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序。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l)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 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三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四 )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五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的规定: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 ”
(3) 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规定的情形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审查申诉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刑诉第 33 条第 2 款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刑诉第 33 条第 2 款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刑诉第 40 条第 2 款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 日以内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刑诉第 40 条第 2 款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刑诉第 80 条从障碍消除后次日起 5 日以内。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99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据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确实的,无权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对已冻结的存款账户就应该予以解冻。
   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
  当事人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回避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返回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共同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能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劳教人员犯罪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 56 条规定: “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第 57 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条件、方法和要求与在社会上犯罪的情况并无区别。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起诉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合法吗?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 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不能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在审理方式上则应开庭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此,对上诉、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证人出庭作证;(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签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院审查申请期间是否中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再审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并经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决定再审后,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否则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仍应予以执行。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也有期限吗 ?
    有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再审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判决再审案件自再审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再审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夫妻因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刚受理的 “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医疗费用 ” 等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
    能。先予执行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使原告预先实现未来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解决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案件从受理到结案,需一定的时间。有些原告是其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起诉的,如等到法院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为此,人民法院在被告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申请,会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工商行政机关的调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性?
    为了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 年 l1 月 3 日的第 79 号令制定发布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办法》第 6 条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也就是说,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根据该《办法》第 19 条、第 20 条的规定: “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 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到何地法院提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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